近日,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一名12歲孩子的監護人分別將4名12歲孩子的監護人與所在學校起訴至法院,最后承辦法官通過釋法明理與細心開導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了當事人心結,實現了案結事了的最佳法律和社會效果。 2024 年11月15日7 時33分許,原告李某某在班級等待上課期間,被告劉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在班級嬉戲打鬧,被告周某某使用礦泉水瓶敲打被告李某某,不慎將水甩到原告李某某左耳助聽器上,導致助聽器損壞無法正常使用,且無法修復,該助聽器市場價格為15000元一只。原告李某某的監護人認為,4名被告的嬉戲打鬧行為共同導致原告的財產損害,且該侵權行為發生于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未盡到教育機構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遂將4名被告與所在學校共同起訴至法院。 在審理查明過程當中,通過學校方提供的監控視頻影像得知,被告周某某、劉某某、李某某、侯某某在課間共同嬉戲打鬧,在打鬧期間被告李某某叫了周某某的外號,于是周某某拿起桌上的水瓶用力砸向被告李某某,由于水瓶的瓶蓋沒有擰緊,所以水也隨之灑向周圍,恰巧灑到了在一旁坐著的原告的助聽器上,隨后原告發現助聽器聽不到聲音了,于是向老師報告。經原告李某某與其母親去外邊維修后得知,助聽器正是因為灑了水,所以導致損壞。事情發生后,學校與多方當事人也展開過多次調解和協商,但都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考慮到5個當事人都是未成年人,且共同所處在一個學校又同在一個班級內,如判決結案,一定會影響同學之間的關系。所以,承辦法官在庭后再次組織了調解,通過細心地開導,以及還原整個案件的發生過程、因果關系,并通過法律的角度向當事人釋明,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承擔了賠償責任。此案,各方當事人不僅得到了一個滿意的結果,而且也成功化解了心結,同學們之間的關系得到了修復。 初審:郭小宇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